胜诉纪实|律师团队建工胜诉案例: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约,成功追回千万工程款!

一、案情总述

在建工工程实务中,固定总价合同因造价清晰、风险明确,被广泛应用于住宅、商业配套等中小型建设项目。但项目施工中,常因发包人资金断裂、规划调整、双方履约矛盾等问题,出现合同中途解除、承包人未完工退场的情形。此类案件核心争议集中于:固定总价合同未履行完毕时,已完工部分工程价款的结算标准、计算方式,也是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高发问题。本文结合本人经办的真实典型案例,梳理此类纠纷的裁判逻辑与实务处理要点。

二、案件简介

2023年,某置业公司(发包人)与某建设集团(承包人)签订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》,约定由承包人承建案涉住宅小区配套工程,合同为固定总价模式,总价款8900万元,承包范围包含土建、安装、配套设施等全部工程内容,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最终结算。合同履行过程中,因发包人资金筹措不到位,项目多次停工,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施工合同。

承包人已完成主体结构、基础工程等大部分施工内容,剩余装饰、配套工程由第三方进场施工完成。后续双方就工程款结算产生重大分歧:发包人主张按实际施工工程量结合定额计价结算,大幅压低工程款金额;承包人主张按照固定总价结合已完工工程量比例结算,双方协商无果,承包人诉至法院,要求发包人支付剩余工程价款及逾期付款利息。

三、办案亮点

本案的核心办案突破在于打破了发包人“未完工则不适用固定总价”的错误认知。办案过程中,我方摒弃了传统定额结算的被动思路,精准援引最高法典型案例裁判规则,确立了“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除,工程质量合格的,按已完工程占整体工程的比例折算价款”的核心主张。

同时,针对案涉工程后续由第三方施工、工程量界限模糊的难点,我方梳理固化施工日志、签证单、工程节点验收记录、现场影像等全套证据,申请法院司法鉴定明确已完工工程量占比,完整锁定施工事实,彻底推翻了发包人定额计价的抗辩理由,为案件胜诉奠定坚实基础。

四、本案核心法律要点归纳

1. 固定总价合同的适用效力不随合同解除而灭失。固定总价是双方签约时的真实意思表示,合法有效,其计价规则约束双方全程履约,仅工程整体完工适用总价结算、中途解约一概按定额结算的观点,无法律依据。

2. 中途解约结算的核心前提为工程质量合格。建设工程价款支付的核心要件是工程质量合格,案涉已完工工程经阶段性验收合格,承包人依法有权主张对应工程款,无需承担未完工的违约责任。

3. 未完工工程优先采用“比例法”结算。根据最高法建工纠纷裁判规则,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,无法整体竣工的,应以已完工程量占总工程量的比例,乘以合同固定总价计算应付工程款,相较于定额计价,更贴合双方签约时的风险与价格约定。

4. 工程量争议以司法鉴定为核心依据。多方施工导致工程量界限不清的,当事人可申请司法鉴定,以专业鉴定结论作为结算依据,弥补单方举证的不足。

五、裁判结果

法院经审理及司法鉴定查明,承包人已完工工程量占案涉整体工程的78%。结合案涉固定总价8900万元,最终判令发包人按照比例折算,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6942万元,扣除已支付进度款后,足额支付剩余工程款,并自合同解除之日起,按照LPR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,全面支持了我方的核心诉讼请求。

六、律师提示

针对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约的建工结算纠纷,结合本案办案经验,提醒各建工企业重点关注三点:第一,签约时明确固定总价的涵盖范围、工程量界定、中途解约结算方式,提前约定比例结算规则,减少后续争议;第二,施工过程中务必留存施工签证、节点验收、现场资料、沟通记录等证据,工程停工、解约时及时完成工程量确认,固定施工成果;第三,遭遇发包人恶意压低价款、拒绝结算的情形,切勿被动妥协,可依据最高法裁判规则,通过司法鉴定固定工程量,依法主张比例结算价款,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

律师介绍

王晓明律师任职北京市百瑞(济南)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、执委会主任,获评百瑞十佳律师,同时担任政府、公司与公共事务部主任、济南市律协调解业务专委会委员、辖区派出所首席调解顾问、齐鲁电视台法律服务团特邀法律顾问,拥有十五年执业经验。

业务覆盖家事继承、分家析产、民商事诉讼、房地产与建设工程、企业法律顾问、疑难执行案件,同时深耕刑事辩护,擅长危险驾驶、故意伤害、帮信、网络诈骗等案件 37 天黄金取保,擅长处理大额遗产分割、债务清偿、工程结算等复杂案件,办案兼顾法理与情理,办案成果获当事人广泛认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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