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北京市百瑞(济南)律师事务所王晓明律师承办的一起超 1500 万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,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一审全面胜诉。面对发包方以 “未结算、未开票、质保期未到” 等多重抗辩,律师团队精准破局,法院判决支持工程款本金、逾期利息、律师费、保全保险费、诉讼费等全部合理诉求,为施工企业挽回巨额损失。
案情概况
某建设集团承接大型产业园精装修工程与廊架改造工程,工程按期竣工、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。发包方长期拖延结算、拒付工程款,以 “未完成审计、未足额开票、质保金未到期” 为由拒绝付款。双方协商无果,委托人全权委托王晓明律师团队提起诉讼。
办案核心亮点
王晓明律师为律所高级合伙人,执业 14 年,深耕建设工程领域,擅长处理大额工程款清收、结算争议、复杂合同违约案件。本案中,律师团队实现三大关键突破:
1. 打破 “结算僵局”
针对发包方拖延审计、拒不确认结算的行为,律师固定验收文件、移交记录、结算申请、第三方审计报告等关键证据,法院认定发包方恶意拖延结算,依法采信结算金额。
2. 否定不合理抗辩
逐一驳斥 “先票后款拒付”“质保期抗辩”“未结算无责” 等理由,明确工程已验收交付、发包方恶意阻却付款条件成就,应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。
3. 实现权益最大化
依据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,全面主张工程款、逾期利息、律师费、保全费、保全保险费,法院均予以支持,实现 “欠款全追、成本全赔”。
本案核心法律要点(干货总结)
1. 恶意拖延结算,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
工程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,承包人已提交结算资料,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审核、不确认的,依法应认定付款条件已成就。
2. “先票后款” 不能成为拒付工程款的免责理由
开具发票为附随义务,支付工程款为核心主义务;发包方不得以未开票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。
3. 质保金按比例暂不支持,可到期另行主张
质保期未满的,3% 质保金可暂不支付,承包人可在质保期满后另行主张;97% 进度款应按期支付。
4. 违约方应承担律师费、保全保险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
合同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诉讼费、保全费、律师费、保全保险费的,法院依法予以支持。
5. 逾期付款利息起算点以合理审核期后为准
发包人收到结算资料后,应给予合理审核期;逾期未付的,自合理期限届满次日起按 LPR 计算利息。
裁判结果
法院一审判决:
1. 判令发包方支付工程款 1595 万余元;
2. 判令支付逾期付款利息(按 LPR 计算至实际付清);
3. 判令支付律师费 50 万元;
4. 判令支付保全保险费 10370.53 元;
5. 案件受理费、保全费由发包方全部承担。
律师提示
建设工程领域常见拖延结算、拖欠工程款、滥用质保金抗辩、以发票拒付等纠纷。施工企业务必做好:
· 验收、移交、结算资料全程留痕;
· 及时发函催款、固定违约证据;
· 合同明确付款节点、违约责任、律师费承担;
· 遇拖欠尽早委托专业律师,通过财产保全 + 诉讼 / 仲裁高效维权。
律师介绍
王晓明 律师
北京市百瑞(济南)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
执业年限:14 年
核心专长:
建设工程与房地产纠纷、大额民商事诉讼、工程款清收、企业法律顾问、疑难执行案件
办案风格严谨务实、庭审犀利、胜诉率高,多年来承办多起千万级工程纠纷案,以专业能力与实战经验赢得当事人高度信赖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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